黑龙江省中医研究院学位工作细则

发布时间:2020/12/23 15:24:43 人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参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具体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院有权授予硕士学位。

     第三条  我院设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领导全院学位授予工作。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名单,经省学位委员会批准。

     第四条  我院每年授予硕士的名单及有关材料,上报省学位委员会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五条  黑龙江省中医研究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学位委员会)由9-11人组成,从我院主要负责人和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人员中遴选,任期二年(可以连选连任)。院学位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二人,其中应有主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参加;秘书一人,主管研究生工作的主任担任;其他委员主要由指导硕士生的导师担任。

     第六条  院学位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处理学位授予的日常事务。

     第七条  各研究所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位分委会)。学位分委会由主席、委员等三至五人组成,主要从本所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人员中遴选。学位分委会成员名单由各研究所提名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学位分委会主席必须是院学位委员会的成员。

     第八条  院学位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1、研究贯彻国家有关学位问题的方针政策,制定在本院范围内的实施办法和细则。

     2、审查通过授予学位论文答辩人员的资格。

     3、审定硕士学位课程门数、内容、范围、所规定的学分数。

     4、审批学位课程的主考人和论文答辩委员会名单。

     5、审批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的学位申请人名单。

     6、通过硕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7、学位分委会在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建议时,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通过(通过结果,应达全体委员的过半数为有效)。院学位分委员会在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8、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9、组织学位授予质量的检查和评估工作。

     10、指导、检查各研究所学位分委会的工作,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中的争议和其它事宜。

     第九条  学位分委会协助院学位委员会工作,其职责是:

     1、审查学位申请人的考试课程门数、科目、成绩、学分、毕业论文质量及答辩的有关材料,是否合乎答辩要求,并审批硕士生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2、审查通过接受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名单;

     3、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建议;

     4、向院学位委员会反映有关学位授予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三章  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


     第十条  硕士研究生要求答辩前必须修满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学位课程,学位课程不少于六门,并达到规定的总学分。

     第十一条  学位申请人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学位论文答辩,并达到下列要求者,授予硕士学位。

     1、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专门知识。

     3、掌握一门外国语,要求比较熟练地阅读和准确笔译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能缩写本专业的外文摘要。

     4、学位论文在导师指导下必须是本人独立完成的,对所研究的课题确有新的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通过学位论文答辩。

     5、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按《黑龙江省中医研究院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试行办法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二条  在院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其相应学位。

     1、不准予毕业者;

     2、考试作弊受到处分者;

     3、留院察看处分者。


     第四章  学位申请手续及要求


     第十三条  研究生完成学位论文后,应向导师提出学位论文答辩申请。导师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及是否同意参加学位论文答辩的意见,提交所在学科,由学科组提出是否同意推荐参加学位论文答辩的意见。

对推荐答辩的学位论文由各专业学会分委员会签署意见,审核通过后上报院学位委员会。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如发现此种情况停止授予工作或撤回授予的学位。


      第五章  学位申请人的资格审查


     第十四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人民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作风正派的学位申请人,均可按本细则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十五条  硕士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课程考试应一律按本细则第十条规定进行,考试成绩合格方可承认其学位申请资格。

硕士学位申请人有一门必修课考试不及格,可补考一次。补考不及格者,不能参加答辩。

     第十六条  硕士学位申请人,经学位分委会审查,申请手续完备并符合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者,可确认其资格。


      第六章  论文答辩及学位授予工作


     第十七条  学位申请人员被确认资格后,学位分委会按国务院批准的学科、专业组织答辩委员会,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名单由学位分委会在答辩前审批,上报院学位委员会备案。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五人组成,其成员应是教授或具有相当职称者(一般应为研究生导师),其中应有二名外单位专家。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一般由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指导教师不得担任答辩委员会成员。

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人,负责答辩准备、记录和填写答辩情况表等事宜。

     第十八条  论文评阅程序。研究生最迟在答辩前两个月提交论文,由研究生科批准聘请论文评阅人。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应聘请两名相关学科且具有相当副教授职称以上的专家评阅,其中至少有一名外单位专家。

论文评阅由研究生科负责统一发送,不得由研究生本人传递。评阅人要对论文写出详细学术评语,供答辩委员会参考。评阅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周。

     第十九条  答辩规则

     1、答辩委员会必须坚持学术标准,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要严格按照细则第三章规定,不降格以求。

     2、答辩要以公开方式举行。每位委员应预先了解论文全文或内容摘要,坚持原则,态度公正。

     3、答辩工作一般在申请人交出论文后二个月内进行完毕。硕士学位论文如一名评阅人的评语持否定意见,不举行答辩,再增聘二名评阅人。如两名评阅人的评语持否定意见,则本次申请无效。

     第二十条  答辩程序

     1、主席宣布开会并介绍答辩人姓名及论文题目;2、导师报告答辩人政治表现和学习情况;3、申请人宣讲论文(硕士论文一般不超过30分钟);4、委员提问,列席人员也可以提出问题(但必须经主席同意),申请人答辩;5、休会、答辩委员会举行会议(其他人员退场),就是否建议授予学位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得通过;6、复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的表决结果和决议;7、申请人表态;8、主席宣布闭会。

     第二十一条  答辩决议经主席签字后连同原始记录(或录音带)及投票情况一并报学位分委会。学位分委会就是否建议授予相应学位讨论通过后(三分之二以上到会委员投票通过,通过票数占全体委员半数以上),由主席或副主席签署决议意见,将全部材料提交院学位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院学位委员会作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决议之后,由研究生主管部门学位办公室负责将申请人的全部材料(论文一份、摘要一份、学位申报评定表册、课题计划、培养计划、评语、答辩委员会记录、决议书、表决票及有关材料)整理立卷存档。

     第二十三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多数成员如认为申请人的论文已达到博士学位学术水平,除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之外,可向授予博士学位的学科、专业单位提出建议,办理申请博士学位手续。

     第二十四条  硕士论文答辩不合格的应届毕业研究生,答辩委员会可表决是否同意硕士论文在一年内修改,重新答辩一次。重新答辩不合格者取消申请资格。


      第七章  其它


     第二十五条  学位获得者名单在院学位委员会作出决议后予以公布。公布三个月后无异议者,方可颁发学位证书。学位证书的生效日期为院学位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


0451-55653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