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中医研究院重点专科带头人学术继承人选拔与激励措施

发布时间:2020/12/24 9:29:54 人气:

黑龙江省中医研究院重点专科带头人

学术继承人选拔与激励措施

为进一步加强重点专科建设,努力培养一批高层次的中医药领军人才,为重点专科培养储备优秀的专科带头人及学术继承人,争取造就一支结构优化、素质优良、富有创新能力的专科队伍,为我院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智力保障,经院研究决定,制定本选拔与激励措施。

一、重点专科带头人及学术继承人选拔条件

参照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省人社厅、省卫生厅和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重点专科带头人及学术继承人选拔、考核及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选拔条件。

(一)重点专科带头人选拔条件

1、拥护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积极为社会主义事业做贡献; 
    2、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强烈的事业心、严谨的工作态度和献身科技事业的精神,积极探索创新,开拓学术、技术新领域,为本专科的发展和成果转化做出较大贡献;

3、中医基础理论雄厚,有深厚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有较强的创新能力,能掌握国内外信息,瞄准世界科技前沿,善于把握本专科的动态和发展方向; 
  4、有较强的研究、开发才能与组织、管理能力,能开辟本专科新的发展方向,能带领梯队在其前沿领域保持本专科、专业的特色和扩大专科优势的同时,赶超国内外先进水平; 
  5、是我省某一专科领域的奠基人或开拓者,为推动该专科、专业的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善于出思想、出题目,善于发现人才、培养人才、使用人才; 
   6、医术精湛,多次成功地诊治疑难、危重病症,或在较大范围内多次有效地预防、控制、消除疾病,社会影响大;已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的重要成就,学术和技术水平处于国内外先进水平或居省内领先地位; 
  7、具有主任医师职称、从事本专业工作10年以上;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

除上述基本条件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2、国家中医药高级人才培养对象;

3、现担任省级中医药学会、中西医结合学会、针灸学会二级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以上职务的专家;

4、省级名中医;

5、获得省科学技术二等奖以上的第一完成者;

6现承担部级和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负责人;

7、省卫生系统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或“德艺双馨”名医。

(二)重点专科学术继承人选拔条件

1、拥护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积极为社会主义事业做贡献; 
  2、忠于科研事业,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严谨求实的工作作风,有献身科技事业的精神,虚心好学,刻苦钻研,求实创新; 
  3、有扎实的中医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掌握本专科、专业及相关学科、专业的现状和发展动向,学术思想活跃,勇于创新; 
  4、有较强的学术、技术工作能力,善于组织、领导科研工作,主持或主研完成过省(部)级以上的学术、技术项目,成绩显著,作为主要完成者,多次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励;或取得多项发明专利成果;或撰写出版学术、技术专著;或在省(部)级以上刊物发表多篇学术、技术论文;或在技术开发、新产品开发等工作中,完成科技创新、科研成果转化,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在省内有较高学术、技术地位,有望在一定培养期内成为本专科的带头人; 
  6、学术继承人中,至少一人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硕士以上学历,
科室骨干,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 
    
除上述基本条件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现承担省级科研课题的项目负责人。

2、获得省科学技术三等奖的第一完成者或二等奖的前三名完成者。

3、从事本专业工作5年以上

二、管理与考核

专科带头人及学术继承人实行“动态管理”的原则。引入考核和竞争措施,对专科带头人及学术继承人采取年度考核、定期考核的方法,优胜劣汰,使专科带头人及学术继承人保持领先地位和不断进取的态势。考核的主要内容:专科带头人及学术继承人取得成果、业绩情况;专科人才梯队规划的建立和落实情况;人才培养与使用情况;专科带头人、学术继承人及梯队产学研结合情况,专科基础设施建设情况。

三、激励及奖惩措施

(一)凡是被国家卫生部批准为国家级重点专科的,一次性给予专科带头人奖励资金6万元。

(二)凡是被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准为中医药重点专科的,一次性给予学科带头人奖励资金3万元。

(三)凡同一专科被不同部门批准为重点专科的,按最高奖励标准给予专科带头人一次性奖励,不重复计奖。

(四)省级以上专科带头人及学术继承人在晋升职务、职称、评优、申报项目时予以优先推荐、优先考核。 
  (五)重点专科带头人及学术继承人梯队每三年评估一次,根据评估验收情况,对符合重点专科带头人及学术继承人条件的予以保留;对业绩不突出,无科研成果和在研项目,或科研成果不突出,以及管理不善,在培养使用人才上存在问题的予以调整。 
  (六)省级重点专科带头人及学术继承人出现问题并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省级重点专科带头人及学术继承人资格及有关待遇。 
  1、专科带头人及学术继承人弄虚作假、谎报成果、业绩,骗取资格的; 
  2、专科带头人及学术继承人丧失或违背其所必须具备的政治思想条件和职业道德标准的; 
   3、专科带头人及学术继承人擅自离职、不履行规定职责,工作渎职、失职、造成严重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4、专科带头人及学术继承人因退休、调离、辞职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以及其他原因不在岗的; 
   5、专科带头人及学术继承人违法、违纪的。 

                           二○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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